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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朗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田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朗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雷小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涛,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