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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329号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航天斯达以东。法定代表人厉克勤,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06室。法定代表人刘世华,董事长。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2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二千零五十四万元。二、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止,自二○一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二千零五十四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六百三十四元,由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宋家庄苇子坑2号工业用地(厂区)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征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