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富康诉被告许昌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64号原告:高富康,男,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晋二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许昌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陆振盈,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国,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康诉被告许昌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富康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富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康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