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尹丹与刘祺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刘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83号原告:尹丹,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丹诉被告刘祺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