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尹丹与刘祺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刘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83号原告:尹丹,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丹诉被告刘祺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永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