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明与赵焜、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赵焜,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何明,无职业。被告赵焜。被告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赵焜、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赵焜、马红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宋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静恬书 记 员 李 钊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