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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明与赵焜、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赵焜,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何明,无职业。被告赵焜。被告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赵焜、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赵焜、马红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宋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静恬书 记 员  李 钊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