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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李某某诉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梁某,某某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