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洪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南路93号。法定代表人姜伟,执行董事。被告毛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洪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佳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