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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张通联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通联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48号罪犯张通联,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颖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通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李敏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罪犯张通联、证人廖延松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通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通联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通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张通联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张通联的陈述及证人廖延松证言证实,罪犯张通联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颍上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通联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颖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自己分得的全部赃款。本院认为,罪犯张通联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张通联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张通联在案发后退缴了分得的全部赃款。故张通联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通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