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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赵萍、王经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赵萍,王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276号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号。负责人徐长太。被执行人赵萍,居民。被执行人王经山,居民。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与赵萍、王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217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赵萍、王经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赣榆县万事通咨询代理事务所本金140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去过被执行人家一次,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本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商初字第02172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曹书源执行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