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刑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贪污罪、职务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刑终字第00159号原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大专文化,原任霍山县衡山镇锥子山村民委员会委员、文书,住霍山县。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则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霍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笑琳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传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章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