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万顺与路桥城南外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万顺,路桥城南外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顺。委托代理人:林玲,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小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桥城南外科医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新安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盛国良,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万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万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玲、被上诉人路桥城南外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梁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