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陆威宁、易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244-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负责人牙廷周,行长。被告陆威宁。被告易毅玲。被告粟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陆威宁、易毅玲、粟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陆威宁、易毅玲、粟碧群名下价值人民币727271.21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陆威宁、易毅玲、粟碧群名下价值人民币727271.2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