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齐艳红,女,汉族,系原告王某某儿媳妇。被告崔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玉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石玉振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