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建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佳海钢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曾炳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珠海市建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雅,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佳海钢材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木科。委托代理人林伟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凡,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炳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34。委托代理人林伟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凡,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建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建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建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