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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荣浩、林荣昌与被执行人叶国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浩,林荣昌,叶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荣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国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荣浩、林荣昌与被执行人叶国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荣浩、林荣昌主动向我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