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志俭、李熳等与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俭,李熳,余秀珍,王前国,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王志俭。原告:李熳。原告:余秀珍。原告:王前国。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锋,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被告: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41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俭、李熳、余秀珍、王前国诉被告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俭、李熳、余秀珍、王前国撤回对被告徐宏、石家庄利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志俭、李熳、余秀珍、王前国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