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曾广炎与钟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炎,钟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16-3号申请执行人曾广炎,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钟毅,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8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毅的银行存款9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