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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辖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锦梅诉桐城市人社局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辖字第00031号胡锦梅诉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行政确认一案,起诉人胡锦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程艮苗审判员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