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韩乃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韩乃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公东,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乃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韩乃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