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初字第239号原告韩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蔡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蔡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