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邢树勇,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胡日查巴图,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布仁德力根,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希日木,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邢树勇诉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从我处借款23600元,约定月息0.03元,2015年5月8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三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3600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从原告邢树勇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0.03元,使用期限为6个月。此款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邢树勇与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邢树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邢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的195元,由被告胡日查巴图、布仁德力根、希日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