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明珠与盐城昊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旭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珠,盐城昊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旭平,徐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09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珠,居民。被执行人盐城昊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旭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平,盐城昊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海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盐城昊正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资产,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海明、王旭平银行存款及徐海明部分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在执行分配方案送达后有部分申请人提出异议,异议正在处理中。因时间跨度较长,案件短期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1)滨商调初字第02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