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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娄美娟与钱慧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美娟,钱慧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娄美娟。被告:钱慧都。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美娟与被告钱慧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美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美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美娟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