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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彬花与郑砚梅、苏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花,郑砚梅,苏政,陈良库,李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刘彬花,农民。被执行人郑砚梅。被执行人苏政。被执行人陈良库,农民。被执行人李洪洲。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洪洲存款82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