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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沈福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沈福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沈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秋平,男,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福刚,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沈福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福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称,被告以帮助原告下属的第二工程处办理贷款需要花费为由,陆续从该工程处支取了35000元。后被告承诺如果未在约定日期2014年11月10日前办妥贷款事宜,其愿意赔偿原告办理贷款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至今未兑现承诺,帮助原告办妥贷款事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支取的上述35000元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支取的贷款花费35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1月11至实际还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福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原告及其下属的第二工程处与陕西西部园林建设研究院西岐风情生态园项目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陕西西部园林建设研究院西岐风情生态园项目部将位于岐山县雍川镇坡子村的西岐风情生态园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下属的第二工程处多方为该项目筹措资金,在他人的介绍下,被告答应帮助该工程处从银行贷款20000000元。后被告以帮助办理贷款需要花费为由,先后于2014年9月25日、10月16日、10月28日先后从该工程处支取了14000元、1000元、20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将于2014年11月10日前帮助原告下属的第二工程处办妥20000000元贷款事宜;如果失信,其愿意赔偿办理贷款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被告至今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支取的上述款项,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借条、承诺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帮助其从银行贷款20000000元,被告答应了原告的要求,并以帮助原告贷款需要花费为由,先后从原告处支取了3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其将于2014年11月10日前帮助原告下属的第二工程处办妥20000000元贷款事宜;如果失信,其愿意赔偿办理贷款期间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承诺书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对委托事项应付报酬的约定。根据该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如果未于2014年11月10日前办妥贷款事宜,其以帮助贷款需要花费为由从原告处支取的35000元即应返还原告。被告未能帮助原告完成办理贷款事宜。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支取的贷款花费35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1月11至实际还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3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1月11至实际还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元(诉讼费270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沈福刚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马巧会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秀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