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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丰海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丰海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大丰海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风华。委托代理人葛剑锋。申请人大丰海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发出公告(2015年7月10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625057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到期日2015年7月15日、付款人为上海迪赛诺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丰海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佩芳审 判 员  糜丽芳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映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