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和某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某元,男,1988年4月3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元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某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元来到惠阳区永湖镇白露医院后山中国移动基站,用事前准备的螺丝刀、剪钳、小刀(经鉴定,该刀具属公安机关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将基站锁头撬开后,进入基站内盗窃电缆线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5元)时,被基站设备维护人员发现并报警。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和某元,并缴获被盗电缆线及作案工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和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和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和某元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和某元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白露医院后山中国移动基站,使用螺丝刀、剪钳、小刀(属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撬开基站锁头,后进入基站盗窃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1195元)时,被基站设备维护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被告人和某元,并缴获被盗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移动公司外包的基站设备维护人员黄某军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和某元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和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