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翠方与高凤生、刘凤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方,刘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6号申请人王翠方,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泉县七沟镇七沟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凤义,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泉县七沟镇。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平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