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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翠方与高凤生、刘凤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方,刘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6号申请人王翠方,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泉县七沟镇七沟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凤义,男,196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泉县七沟镇。身份证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平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