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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肖园与王强、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园,王强,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肖园。委托代理人黎文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强。(以下简称一被)委托代理人柳枝,(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汤云海路8号巢上城锦园8栋1-2层商业3室。(一下简称二被)法定代表人柯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运溴,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园诉被告王强、被告武汉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肖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肖园负担。审 判 长  李黎嘉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裴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