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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少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严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少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严某。被告钟某。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严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因原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强生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人民陪审员  沈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