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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福臣诉被执行人刘雪迎、刘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臣,刘雪迎,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朱福臣,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雪迎,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刘立民,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福臣与被执行人刘雪迎、刘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