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丽诉徐韦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敦化市。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