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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丽诉徐韦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敦化市。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