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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章玉红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玉红,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129号申请执行人:章玉红,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戴季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章玉红与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