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立新与金殿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立新,金殿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57号申请人:许立新,1980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金殿奎,系黑EZ2897速腾牌轿车所有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人许立新因与被申请人金殿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金殿奎所有黑EZ2897速腾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金殿奎所有的黑EZ2897速腾小型轿车。二、责令申请人许立新保管,不得使用,不得转让,不得出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