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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彩娣与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娣,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彩娣。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上诉人王彩娣诉杭州市下城区公证处、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彩娣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彩娣提出的确认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协助追踪房屋去向、户口簿如何变更的诉讼请求均未指向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诉请混乱,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彩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