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罗宝华、陕西九龙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勤、冯兴平、游少辉、夏莉莉、詹长锦、姚乾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罗宝华,陕西九龙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勤,冯兴平,游少辉,夏莉莉,詹长锦,姚乾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9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号。被执行人罗宝华。被执行人陕西九龙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55号宏腾大厦10356室。被执行人郑友勤。被执行人冯兴平。被执行人游少辉。被执行人夏莉莉。被执行人詹长锦。被执行人姚乾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罗宝华、陕西九龙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勤、冯兴平、游少辉、夏莉莉、詹长锦、姚乾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12316号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1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宝华、陕西九龙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友勤、冯兴平、游少辉、夏莉莉、詹长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定履行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罗宝华拥有西安市XXXXXXXXXXXX幢X单元XXXXX室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罗宝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在西安市XXXXXXXXXXXXXXXX幢X单元XXXXX室(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