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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林诉刘建民、衣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高林申请执行刘建民、衣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林收到全部执行款1546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四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