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林诉刘建民、衣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高林,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高林申请执行刘建民、衣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林收到全部执行款1546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四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