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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姜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