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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胡南芳、XX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380-1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佳利织造厂、胡南芳、XX仙、徐海云、胡银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5248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48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3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