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23号原告:肖某某,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付菁,系辽宁圣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