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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与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法定代表人:袁世泉。被告: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恭。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与被告扬州宝瑞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嘉兴民政石油机械附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