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冯永俊与冯秀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冯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冯某,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静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