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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荣诉被告李玉成、被告辽宁省青年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李玉成,辽宁省青年出租汽车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赵荣,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05196004143724,住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上岗子村11组15-1号。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81197008216813,住辽宁省新民市陶家屯乡黄花山村61号。被告辽宁省青年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85-1号。组织机构代码:24370012-4。法定代表人李世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嬴,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0102196905074130,住沈阳市和平区玉屏二路3号1-5-1。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914515-6。负责人苏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211381198710291414,住辽宁省北票市台吉镇西台吉街4950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诉被告李玉成、被告辽宁省青年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退还原告250元。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