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延兵诉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延兵,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唐延兵,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益民乡回龙村。委托代理人徐显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盐边县益民乡。法定代表人白勇,该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唐延兵诉被告盐边县益民乡永鑫矿产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延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延兵负担。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