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舰,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 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拜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