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伟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上诉人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本案不由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属于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