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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法扎那贸易公司与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1号原告:法扎那贸易公司(FazanaTrading)。被告: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扎那贸易公司与被告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港阳凯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扎那贸易公司对被告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千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