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正与许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许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4982号原告:高正,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许道玲,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诉被告许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道玲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道玲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