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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雪丽与苗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丽,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雪丽,无业。被执行人苗磊,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苗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磊银行存款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