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某,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系王某某妻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郑某某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兑付35200元,余款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自